居间合同范文汇编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居间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居间合同 篇1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定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联系煤碳用户,并协助其与用户签订《煤碳定购合同》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生产能力及煤碳煤质化验报告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信息情况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与乙方介绍的用户进行私下交易;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供需方要求,将联系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与用户签订《煤碳定购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二)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在甲方与用户的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与用户之间、用户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双方(甲方与用户)能够及时全面履行合同;
第四条:佣金
(一)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每签订一吨煤碳合同,向乙方支付元的佣金。
(二)佣金按煤碳每月的定购计划,分期结清,应在用户每次与甲方结算后的7日内支付。
(三)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四)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佣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用户不得进行私下交易的,如果私下交易成功的,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编: 邮编:
税号: 税号:
居间合同 篇2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材料一: 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 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
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
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
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 ……此处隐藏4480个字……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_____%。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第七条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赔偿于居间人。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天。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一份,备案一份。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甲: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乙: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间人章: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辑
居间合同 篇6甲方: 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英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2座1905 邮政编码:100089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业务和销售公司发起类和代销类信托理财产品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相关工作支持,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 如实告知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同时,乙方也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合作利益机制
1.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融资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甲方应支付相应的顾问费用。费用额度=融资额度*0.5%,甲方应在投融资业务达成并且收到业务费用后的 1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乙方利用自己的发行渠道销售甲方提供的信托理财产品,每次的业务机会甲乙双方会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并签订具体的合同。项目完成后甲方即支付乙方的顾问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如有变动以具体签的合同为准):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三、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严格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对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双方对于上述商业信息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尽到保密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均须根据损失额做出相应的赔偿。协议期限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六、争议处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顾问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2、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六个月。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签约日期: